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24-05-15 18:46

1.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教兴晋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科学技术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和科学决策能力。行政首长要总管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作出重大经济建设决策、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应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本条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支持中间试验基地建设,健全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五条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 加强科学技术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第二章 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逐步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在农业发展中的贡献率。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机构,充实和稳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改善和提高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支持各类科技经济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第九条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除由政府资助者外,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农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兼营为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配套的农业生产资料。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优良品种和节水农业、旱作农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农业院校从事研究、开发、试验、示范的试验基地、设施和生产资料应予保护,不受侵犯。第十一条 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依法销售自己培育、引进并经过审定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养殖品种。第十二条 推进农科教结合,建立健全农村科学技术培训体系,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农业技术人才。第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支持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帮助乡镇企业培养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引导其向技术密集、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应以各种方式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技术服务,开展科技扶贫。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获得效益的,可获取应得收入。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各种鼓励措施,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企业应确定科学技术进步目标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加速技术改造,限期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能源工业要加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程度,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从国内外引进高新技术,加以消化、吸收、开发和创新。引进技术要经过咨询论证,注重效益。第十七条 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与健全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职权。第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充实技术开发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手段,增强自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能力。
  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三结合组织,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直属单位

山西科技报刊总社主要职责任务:协调指导省科协所属科技报刊杂志相关工作;拟定和实施山西科技传媒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省科普宣传、科技传播活动。山西省科学技术馆主要职责任务:举办科普展览;开展科普教育、科技传播和科学文化交流等活动。山西省科技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任务:开展科普人员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开展各类科普知识、科学兴趣、科学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科普学术研究与交流。山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山西省技术转移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省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为企业创新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为社会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决策咨询、科技评估与论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咨询人员培训、认证咨询等服务工作。山西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为全省青少年科技活动提供服务;组织开发青少年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科技活动;开展社会科普宣传等工作。山西省农村科技函授大学主要职责任务:为全省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开展进城务工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农村科普活动。山西省软件评测服务中心(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主要职责任务:提供软件评测服务;开展信息化测评及咨询服务。山西省科技扶贫中心主要职责任务:组织开展科技扶贫调研、宣传、咨询和培训等工作;开展科技扶贫交流与合作。山西省蔬菜技术开发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为蔬菜种植业发展提供技术开发与质量管理服务;开展蔬菜种子、品种纯度鉴定;引进、选育、繁殖、销售蔬菜杂交种与品种种子;开展蔬菜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供育苗设备与园艺设施;建设有机蔬菜示范基地。科学导报社主要职责任务:编辑、出版、发行《科学导报》。山西科技报社主要职责任务:编辑、出版、发行《山西科技报》。科学之友杂志社主要职责任务:编辑、出版、发行《科学之友》。山西省科技传播中心(山西省科教影视中心)主要职责任务:开展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山西科普资源库;编辑科普资料;制作科教影视片。山西省农业科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依托科协网络资源建设农科服务体系和科普惠农“绿色通道工程”;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科技、信息等服务。山西省数字科技传媒中心主要职责任务:建设、维护山西科普网;开展数字科技传媒相关工作。

3. 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保障等。第三条 科技创新促进活动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扶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和表彰奖励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条件。
  支持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鼓励国内外科技创新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任职、兼职等。
  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应当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以市场或者社会评价为主。第八条 企业可以通过人才和项目相结合、公开招标、设立省外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所需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第九条 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或者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
  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依据。第十条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在编制计划内,可以自主设定科研岗位,自主公开招聘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当根据科研人员的岗位特点,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机制和评聘分离机制。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对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人才直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目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纳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其他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等不宜开放共享的除外。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适当费用,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可以整合校内资源,建设科技产业培育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基地,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企业孵化服务。

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4.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省科学技术协会、市(地)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民科学技术素质,加强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科协及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科协开展工作和活动,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为科协、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建立科协。省科协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协组成;市(地)科协由市(地)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级学会和基层科协组成。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第八条 科协所属学会的变更或撤销,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第十条 科协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十一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和新兴学科建设。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第十二条 科协应经常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第十三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推广实用技术为重点,建立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示范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扶贫,培养农民科技人才,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第十四条 科协应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质,培养科学技术事业的后备人才。第十五条 科协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指导和扶持企业科协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七条 科协及所属学会应面向生产,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提供信息、管理、技术等服务。第十八条 科协应对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人才。第十九条 科协经费来源是:(一)财政拨款;(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四)其他收入。第二十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本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全省财政每年投入科学技术普及的经费应不低于全省人口总数平均0.20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0.10元,市(地)、县(市、区)财政投入不低于0.1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二十一条 科协经费的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支持科协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对科学技术普及性的出版物给予扶持。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第二十四条 科协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科协资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的办理和综合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起草重要文件;负责政务督察、督办;负责机关的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学会部工作职能: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经济工作,组织省属学会开展决策论证、学术交流、技术成果的转化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积极发现和培养中青年科技专家;承担对加入省科协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管理职责。普及部工作职能: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和科协系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企业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的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国际部工作职能: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外派出访团队、访问学者、研修生、进修生;接待来访团队;提供国际科技信息资料,开展涉外咨询服务;承办对外联络、申报、签证等事务。宣调部工作职能:宣传党的科技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做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办好《科技工作者建议》,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面向全省青少年开展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省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财务部工作职能: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负责对山西省科协有关财务、资产、审计等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综合业务统计等。信息处工作职能: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山西省科协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山西省科协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山西省科协信息的采集、加工与发布等。人事处工作职能:管理科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科普惠工作职能:负责山西省科普惠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等。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机构

6.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科技方针,实施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二)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省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国家事务、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五)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举荐优秀人才。(六)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活动,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七)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八)履行对主管的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管理职责。(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兴办和发展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十一)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7.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大力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技术贸易活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审核、管理;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四)组织、交流、发布技术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第九条 各级工商、财政、税务、物价、金融、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从事技术经营的组织。第十一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应当具备前款(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创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创办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经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并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须经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经纪人自律组织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分立、合并、歇业或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应到原审核、登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四章 技术贸易活动第十六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权明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通过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科技集市等多种形式进行。
  举办技术交易会、设立常设技术市场,按国家《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扶植和发展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经纪人从事为技术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技术贸易的各种技术经纪活动。第十九条 提供技术商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第二十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行交易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8.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山西省科协)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山西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山西省科协成立于1959年6月。现有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40多个,市科协11个,县(市、区)科协119个,还有众多的市县级学会、企业科协、高校科协、乡(镇)科协、农村(社区)科普分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科协组织。这些团体集中了全省理、工、农、医及交叉学科中优秀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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