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转账向红十字会捐赠5000怎么写会计分录

2024-05-16 15:14

1. 通过银行转账向红十字会捐赠5000怎么写会计分录

通过银行向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会计分录这么记录: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要区分属于哪种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比如,在北京,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通过银行转账向红十字会捐赠5000怎么写会计分录

2. 企业对外捐赠支出2000元,以银行存款去付。会计分录该怎么写?

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1、捐赠外购材料企业捐赠外购材料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捐赠自产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一、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四、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财产损失。
六、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七、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八、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九、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外捐赠
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3. 向灾区捐赠35000元,转账支票付讫的会计分录

发生捐款做:
借:营业外支出 35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
企业向灾区捐赠,如果通过红十字会取得捐款专用发票,可在利润总额的12%内做税前抵扣,

向灾区捐赠35000元,转账支票付讫的会计分录

4. 捐款给红十字的款分录

计入营业外支出;

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5. 捐赠希望工程20000元,会计分录怎么做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20000
  贷:现金/银行存款20000

关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捐赠希望工程20000元,会计分录怎么做

6. 捐款应放在什么会计科目下?

捐款应记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里,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 求会计答案

1、(1)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实收资本 300000
(2)借:银行存款100000贷:短期借款100000
2、(1)借:原材料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贷:银行存款34080
(2)借:原材料——甲材料18000
         ——乙材料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310
贷:应付票据50310
3、1)借:管理费用6200贷:银行存款6200
2)借:管理费用800制造费用500贷:库存现金1300
3)借:累计折旧9000贷:制造费用6000管理费用3000
4、1)借:应收票据36855贷:主营业务收入3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55
2)借:销售费用1500 贷:银行存款1500
5、1)借:营业外支出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2)如借:主营业务收入120000贷:本年利润120000
3)如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80000营业税金及附加7400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借:应交所得税 贷:本年利润

求会计答案

8. 向红十字会捐款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求助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也是要缴纳个税的,只不过捐赠的额度如果没有超过捐赠人个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才免征。
对于个税扣除问题,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全额税前扣除;第二,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比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的捐赠可以全额免征个税。